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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专属家庭财产保障产品,多种保障项目可灵活选择,可提供火灾、自然灾害、外来物体撞击风险、管道爆裂、盗抢以及租赁费用损失6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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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以下各项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四)管道爆裂风险保障
 
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室内盗抢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追回财产的,或即使追回但保险标的有损坏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2、入室抢劫。
 
(六)租赁费用损失保障
 
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投保人选择投保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十一)管道试水、试压;

 

(十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十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十四)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间接损失;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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