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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综合保险

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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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第一部分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财产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四)衣物和床上用品;

 

(五)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四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引起的火灾和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居家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家用燃气使用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及燃气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未经煤气/天然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安装燃气设备,或在使用过程中违反燃气器具安装和使用的有关安全规定;

 

(八)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进行维修或调试。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燃气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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