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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

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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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域内采血或供血时,因过失造成下列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由献血者或用血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造成献血者的人身损害;

 

(二)提供给医疗机构使用的血液,导致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事故鉴定费、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对于每人,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技术人员未取得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证书而执业的;

 

(五)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爱滋病等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给用血者造成人身损害;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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