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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华夏游境内旅行航空托运行李丢失保险(2009版)

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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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期间将个人行李交付航空公司进行托运和保管过程中,因转运错误或遭受盗窃导致托运行李(释义见5.1)丢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但应遵循以下约定:

 

(1)托运行李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2)保险人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货币赔偿,在考虑损耗和折旧等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丢失的保险标的。对丢失标的在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免赔额的约定,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应适用本附加险合同对限额的规定,对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件、每套或每对物品的限额。

 

(4)如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丢失的损失可从航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航空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丢失;

 

(2)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失踪。

 

物品除外

 

任何下列财产的丢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钻石、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2)图章、文件、帐册;

 

(3)易碎或易破物品,如玻璃或水晶等;

  

(4)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5)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邮票、纪念币;

  

(6)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

 

(7)动物、植物或食物;

  

(8)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9)家具、古书、古玩、字画、艺术品;

  

(10)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物品;

  

(11)危险物品。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其随行托运行李物品丢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2)被保险人为进行治疗或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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