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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大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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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办审计业务时,因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

师在承办过程中的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在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购买扩展报告期的,包括扩展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七)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八)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十)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十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于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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