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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鸿利丰年金保险

财信吉祥人寿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可领取一笔关爱金,第6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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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1.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关爱金。

其中,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

一次性交费

10%

3年

30%

5年

50%

2.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第6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生存年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其中,生存年金给付比例按下表规定:

交费期间

生存年金给付比例

一次性交费

2%

3年

6%

5年

10%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第5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特别关爱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关爱金。
生存年金 自合同第6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生存年金给付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和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5/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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