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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冰雹、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物体倒塌、碰撞;
(五)外来的、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
(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自有设备供电、供气、供水的突然中止,及其管线破裂引致保险标的的浸没、淹湿、泄漏损失。
第七条 第三条中第(二)、(三)项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安装错误;
(二)电器短路;
(三)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及其过失行为;
(四)物理性爆裂。
第八条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障范围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第十条 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保管不善,包括变质、挥发、受潮、霉烂、虫咬、渗漏、自燃、烘焙;
(二)保险标的使用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包括磨损、氧化、腐蚀、锈蚀、老化;
(三)地面塌陷或地埋罐上浮、倾斜;
(四)临时性管线和塑质软管道爆裂;
(五)油品卸载;
(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并进行操作;
(七)无设计或施工资质而做出的设计或施工。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建筑物、油罐及管线、加油设备、供热取暖设备、电气线路及设备、办公用具和家具、值班休息用具和家具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二)保险油品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被保险人购买同品质油品的价值;
(三)特别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其保险价值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