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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崩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其他建筑物和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超负荷、短路。
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对于此项费用,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以不超过采取措施所针对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低者的20%为限。
保障范围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第三者的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
(八)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受潮、自燃、氧化、锈蚀、腐蚀、渗漏或其他渐变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有效上岗证的操作人员操作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操作人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的损失;
(三)不符合电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规定的变压器造成的损失;
(四)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五)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设计方、制造方、供货方或安装、调试方承担的损失或责任;
(六)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