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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和爆炸。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他人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造成的损失;
(二)因保险标的自身缺陷、自身特性所造成的损失;
(三)正常的损耗及正常的加固、维修费用。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