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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鑫丰盈年金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年金,满期还有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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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我们已给付的年金总和”须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二、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我们将按下表方式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为止。

年金给付期间

年金给付金额

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
6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

当时基本保险金额×3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
至被保险人年满69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

当时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
保险费×20%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
至被保险人年满104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

当时基本保险金额×40%


三、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1、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年金 若于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起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方式给付年金予,直至合同满期日的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为止。
满期金 合同生效至年满10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合同的满期日。 于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生存,且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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