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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在轨寿命保险

大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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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协议


一、基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保险费,依据保单声明和全部的承保信息,并以本保单项下全部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意:

(一)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全部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二)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推定全损,则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三)如果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部分损失,则按照部分损失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二、如果发生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后,通过增加地面设备,改变操作程序,改进软件和/或采取其它任何措

施(修正措施)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消除或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则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协商后,有权选择

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赔偿:

(一)根据上述几项规定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或
(二)承担被保险人因采取修正措施而产生的所有必要费用。

如果保险人选择了采取修正措施的方案,但却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故障修正或损失弥补的效果,则在保险金额

之上,或者部分损失时在部分损失赔款之上,保险人还应承担采取修正措施而发生的必要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卫星发生损失、损坏,或失效,而无法应用损失金额的规定计算,被保险人可使用其他方法计算损失

金额,但必须在损失证明中清楚说明使用其他计算方法的必要性,以及卫星无法达到卫星性能规范要求且无法

实现其预定通信目的。使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时同样适用余量和保单其他条款条件限制。


四、如果被保险人先前已经在本保单下就卫星的损失获得过赔偿,则对于卫星后续损失的赔偿应相应调整以避

免重复赔偿。


五、如果被保险人可以在多种模式下运行卫星, 则用以计算索赔损失所依据的运行模式应当是使赔偿金额最

小化对应的模式。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其他不同的模式实际运行卫星,而非限于保险理赔计算所采用的运行模

式。


六、本保单项下的赔付总额不应超过保险金额


七、本保单不负责因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而提出的索赔,除非导致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索赔的损失、损

坏或失效事件能够被遥测数据证明,或遥测数据缺失,或可通过其它任何地面措施等证明,并且这些数据或

措施均记录于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同时被保险人已履行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规定。


八、如果发生下述情形:
(一)在风险起期至风险终止期间卫星发生部分损失、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且
(二)卫星性能在风险终止后将继续退化;且
(三)被保险人证明卫星性能退化是由导致损失的事件引起,则计算损失金额时应考虑卫星性能退化的因素。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本保单不负责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损坏或失效:


一、战争、敌对行动或在和平或战争时期发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为反战行为、战斗行为、或者抵抗实际

的、即将来临的或预期的进攻而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发起人可以是:

(一)任何政府或主权国家(不论名义上的还是实际上的);或
(二)任何保持或使用陆军、海军或空军的当局;或
(三)陆军、海军或空军;或

(四)任何上述政府、主权国家、当局或军队的代表。


二、任何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的个人或多人的行为,而不论是否代表主权国家,也不论因此发生的损失或

损害是故意的还是意外的。


三、个人或多人对卫星或运载火箭实施的、以政治或恐怖主义为目的的非法夺取或不当操纵。


四、任何反卫星装置,或使用原子或核子的裂变或聚变的装置,或使用激光或定向能量射线的装置。


五、起义、罢工、暴动、民变、叛乱、革命、内战、篡权或者政府当局为阻止、战斗或抵抗该类事件而采取

的行动,不论是否宣布为战争状态。


六、任何政府、政府当局或其代表(不论秘密或公开的,也不论是国民的、军事的还是事实上的)或公共或

地方当局或机构下令或根据其命令对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化、捕获、管制、扣留、占用、征用。


七、任何性质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论损失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除非导致损失的放射线是

空间环境中自然发生的。


八、电磁或电波频段的干扰,除非这种干扰直接造成了卫星的物质损失。


九、 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或雇员或者分包商,以造成卫星损失或失效为目的故意行为,但航射区安全官在

其权限范围内做出的行为除外。


十、额外费用、其他损害或间接损失(第四部分保险协议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费用除外)。


十一、第三方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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