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4%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2.4.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年金 | 若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每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4%向给付生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的零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