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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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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本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伤亡的;

 

(九)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流产不在此限)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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