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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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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 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 费用: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正常使用:指按照建筑物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1)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2)不改变使用用途;(3)不超过设计荷载。

 

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时未能发现的引起建筑物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和建筑材料缺陷。

 

建筑物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建筑物出现结构损坏或渗漏。投保人交付时的建筑物包含装修、设备、设施的,该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也在建筑物的损坏范围内。

 

主体结构部位:指建筑物的基础、墙体、柱、梁、楼盖、屋盖等。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原防水措施;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七)火灾、爆炸;

 

(八)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九)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对建筑物进行修复过程中发生的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在入住后添置的包括装修在内的任何财产的损失;

 

(四)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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