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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综合保险(2009版)

人保财险
珠宝、金制品、手表、银餐具等或营业财产皆可投保,赔偿货品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以及营业财产因自然灾害或盗窃等造成的损失,适合珠宝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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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第一部分 货品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放置期间或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间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

 

(五)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五)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或其他类似自然震动;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人员的不忠诚或盗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

2、被保险人雇佣的送递人员;

3、接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或代理商的委托对财产进行托管的客户、经纪人、或经纪人的客户或代理人;

(二)电脑系统记录发生的损失或灭失;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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