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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船舶承运人责任保险

大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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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船舶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被保险人客运船舶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被保险人客运

船舶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在乘坐被保险人客运船舶时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

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客运船舶为报废船舶、擅自改装船舶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


(二)客运船舶未按核定并经保险人确认的航线行驶;


(三)客运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依法检验和登记、船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


(四)船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船舶。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六) 旅客患病、分娩、自杀、自残、自虐、殴斗或犯罪;


(七) 客运船舶超载。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

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旅客享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水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时遭受的人身伤害。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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