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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

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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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经纪业务:指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的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执业;

 

(十)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向委托人做不实宣传,误导委托人投保;

 

(十二)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十三)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委托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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