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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大地保险
适合生产或销售产品企业投保产品,保障保障产品因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未事先说明、不符合产品标准以及质量问题等应修理、更换或退货处理导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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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活动、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它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六)精神损害赔偿。


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投保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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