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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长城保险
年金固定领取,保障领取年限,一般身故保障,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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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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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领取 保证增值

 

    红利累积 财富增长

 

    10 倍保障 出行无忧

 

    保单借款 巧用资产

 

购买特别说明


    1、该产品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请去银行柜台购买。

 

    2、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首个年金领取日时,我们即开始给付年金。在开始给付年金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我们的年金给付期限均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计划C、计划D、计划E及计划F六种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其中,计划A、计划B和计划C是月交保险费、月领年金类型,计划D、计划E和计划F是年交保险费、年领年金类型。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保险单生效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保险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我们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到70周岁之间,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各保险单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终止:(1)保险单生效180天内(含)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后(含)身故,将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18周岁到70周岁之间,且在首个年金领取日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180天内身故,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身故时已交保费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各保单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年金领取日时,每年领取年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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