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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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
- 适合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投保产品,保障产品因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未事先说明、不符合产品标准以及质量问题等应修理、更换或退货处理导致的经济损失。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上述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保险事故中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保障范围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哄抢、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八)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九)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十)产品召回;
(十一)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二)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