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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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
- 适合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投保产品,保障企业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还款,保险公司根据约定承担银行未能收到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负责赔偿。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 险 责 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对于不足以清偿投保人的借款本金与借款利息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佣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九)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期间,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