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宏运星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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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保险
-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至约定祝寿金领取日为止,按投保年龄在约定祝寿金领取日开始每年领取祝寿金,身故也有保障。
- 保险期限: 85/10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二、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六十五周岁,且在被保险人七十周岁至七十九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10%) 给付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六十五周岁,且在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十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10%) 给付祝寿金。
上述“祝寿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将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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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年金 | 自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 若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 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
祝寿金 | 若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六十五周岁, 且在七十周岁至七十九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 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10%) 给付祝寿金; 若投保时的年龄大于六十五周岁,且在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十四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十(10%) 给付祝寿金。 上述“祝寿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身故日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 将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缴的缴费期数计算;若以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的,则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缴保险费计算。 上述“身故保险金”中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将以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85/10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