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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A款)条款

鼎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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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一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驾驶员、售票员等非旅客人员除外)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


保障期限: 一年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整容费、康复费;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无有效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责任;

(九)运输工具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
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一)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被盗窃、抢劫、抢夺或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
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三)货币、票据、证券、技术资料、电脑资料、金银珠宝、首饰、稀有金属、邮票、
艺术品、古董、文物、字画、文件、数据、动植物、易腐烂易融化物品、无形财产及其它价值
无法确定的财产的损失;

(十四)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
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六)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它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
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十七)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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