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连年喜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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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
- 长期年金产品,保单生效第二年起可年年领取保险金额的2%,88周岁可领满期金,还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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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至6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时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及其以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向投保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发生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时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及其以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向投保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7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未以现金形式领取生存保险金,则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8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前发生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两项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1、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无息) 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后发生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至69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
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打架;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
伤;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动
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
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