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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福满金生年金保险

中华人寿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生存金、满期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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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起至第19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3.2、6.1、8.1和9.2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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