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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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保险
- 中长期保障至18周岁,15至1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高中教育年金,18周岁领取祝贺金,具有高额身价或高残保障,还可享有保单分红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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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1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高中教育年金:
周全的高中教育金规划,为您宝宝的教育解除后顾之忧,天之骄子指日可待;
18周岁祝贺金:
在您的孩子顺利结束高中学业,即将踏上新的征程时,我们送上祝贺金,祝贺他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红利相伴,共享经营成果:
本产品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经营成果的分配,红利作为您宝宝每年成长的奖励,与您孩子的成长相伴。
·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年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二、祝贺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贺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以及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以及所有未领取的高中教育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二、祝贺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祝贺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以及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以及所有未领取的高中教育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附加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则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若本附加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若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则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按我们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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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年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年金。 |
祝贺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祝贺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身体高度 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以及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以及所有未领取的高中教育年金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 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10周岁
保障期限: 至18周岁
保障期限: 至18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起二年内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