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遭受伤害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骨折住院津贴金额×住院天数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如果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遭受伤害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意外骨折住院津贴金额×住院天数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发生上述第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 种至第16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