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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国寿财险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医疗费用提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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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9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 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 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 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 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所述意外伤害事故起90天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 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 疗费用,扣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 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 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 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 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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