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半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四十五日为限,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九十日为限。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定额给付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 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半年
保障期限: 半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