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健康保险长寿宝长期护理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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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保险
- 长期护理保障,提供健康、老年、长寿、长期、关爱五种类别的护理金,承担意外或疾病引起的身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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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护理账户”五大特色
特色一:健康护理金,8%年年返还;
保单生效三年后,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8%,直到59周岁。
特色二:老年护理金,18%年年返还;
被保险人自60周岁开始,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18%,直到88周岁。
特色三:长寿护理金,100%全额返还;
被保险人88周岁后,100%返还您所交保险费。
特色四:长期护理金,110%超额给付;
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观察期满后),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
特色五:身故保障金,110%超额赔付。
被保险人身故(观察期满后),给付所交保险费的110%。
“万能账户”五大特色
特色一:保底收益 增值免税
最低年保证利率约为2.5%,保险金和账户增值免税,使您安享增值回报。
特色二:无初始费 更加人性
不收取任何初始费用,保证您完整的投资利益。
特色三:灵活支取 条目不限
您可以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满足您不时之需,更显方便灵活。
特色四:自动进入 坐享升值
“护理账户”所产生的“健康”、“老年”护理保险金可自动进入“万能账户”,您可以自由领取,也可以什么都不用管,坐享账户升值收益。
特色五:自动抵交 便捷安心
“万能账户”的账户价值足够缴纳“护理账户”当期保险费时,将会自动抵交,避免在未来漫长岁月中,因忘记缴费而造成损失。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第一种情况: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附加长寿宝长期护理 保险(万能型)”,且附加万能险合同在保险金给付前仍有效的, 我们按已交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及 意外身故之日附加万能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二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未投保附加万能险,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我们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疾病身 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或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我们按已交的合 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或其 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我们按已交的合 同保险费数额之和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 终止。 |
健康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59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 日(含)止,若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 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 |
老年护理保险金 | 自年满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88 周岁后的 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若在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八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
长寿护理保险金 | 在年满88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 效,则我们按已交的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给付长寿护理保险金, 合同终止。 |
关爱护理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 年内,丧失日常生 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百 分之一百零五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2 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我们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合同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和附加意外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