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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附加综合住院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人寿
综合医疗保障产品,承担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保障,提供住院津贴保险金和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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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基本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保障分为四档,每档所对应的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和住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见附表。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2.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将按照下列情形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本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被保险人已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本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3)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获得报销的,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70%-本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实际赔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要多次住院治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日以内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1)已从公费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本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2)已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80%-本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3)未从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获得报销的,则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住院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者给付的费用×70%-本公司已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保险金。   每次住院的实际赔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因同一疾病及其并发症、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要多次住院治疗的,如前次出院时间与后次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日以内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住院。
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将根据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九十日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等;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6.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

检查与治疗;


7.精神性疾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牙齿治疗、美容、整容手术或非医疗性的服务;

10.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育或绝育等手术

和治疗;


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

12.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但在投保时已向本公司做出书面告知的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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