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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寿空中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
专属于空中救援费用的补偿,包含救援交通工具和救援医疗费用补偿,最高可承保至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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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本合同约定的急性病(具体病种见附表),经本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认可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空中紧急救援,且地面情况、气象条件、法律法规、空中管制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适合飞行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需要紧急送往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医疗机构的,或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保证其得到充分救治,需要将被保险人从其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更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接受空中紧急救援及相关的地面救援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交通工具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给付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需要紧急送往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医疗机构的,或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保证其得到充分救治,需要将被保险人从其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更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接受空中紧急救援及相关的地面救援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在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 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需要紧急送往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医疗机构的,或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保证其得到充分救治,需要将从其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更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该每次接受空中紧急救援及相关的地面救援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交通工具费用,我们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
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需要紧急送往授权医生认为适当的医疗机构的,或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所在地医疗机构的条件不能保证其得到充分救治,需要将从其所在地医疗机构转运至更适当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该每次接受空中紧急救援及相关的地面救援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交通工具费用或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空中紧急救援交通工具费用补偿保险金和空中紧急救援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十一)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三)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五)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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