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每次门(急)诊扣除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不超过每次最高给付限额。其中,等待期、免赔额、给付比例和每次最高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诊疗, 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对每次门(急)诊扣除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得补偿或给付,我们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和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