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三方保险平台-亲民保险网!

4008-454-142

国寿附加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
专属团体投保的医疗产品,提供住院、门诊、女性生育医疗保障,可设置公共保险金额,当个人名下保险金额不够用时,可从公共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已有 1022 人推荐
关注“亲民保服务号”买保险快人一步
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五、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支出的孕产期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人民币8,000元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此项给付不计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实际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 (含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分别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 公司协商确定的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和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本 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门诊(含急诊)支出的检查、化验费用,每次给付以保险 金额的10%为限。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含急诊)或住 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当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有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 形除外。 四、投保人设立公共保险金额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 人个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使用公共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投保人名下的公共保险金额为限。 五、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支出的孕产期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不 包括婴儿费用)、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费用,本公司在人民币8,000元 范围内给付保险金,此项给付不计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实施整容、整形手术或变性手术;

 

四、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期间;

 

六、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

我要提问
* 留言:

* 您的姓名:
* 手机号码:
* 验证码:
* 所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