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育保险金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对女性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且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 孕产期检查费;
(2)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育保险金 |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且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中生育医疗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额度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为限。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中的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生育医疗费用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