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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满30日后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保险事故,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
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或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本合同列明的疾
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的故意行为;
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其胎儿的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或
计划生育政策期间;;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发生医疗事故或因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