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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第30后(续保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患疾病而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分级累进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障范围
暂无说明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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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保障期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洗牙、装义齿、补牙、牙齿整形、验光、矫正视力、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助听器、假眼、配镜等)、健康护理等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四)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保单签发前已发生的并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以及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发生的疾病(续保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住院;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住院;
(八)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
(九)脊椎间盘突出、肌肉劳损、肩周炎等各种骨骼、肌肉和关节的慢性损伤;
(十)本保险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如发生以上情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其未满期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