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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龙e行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第一版)

君龙人寿保险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报销,适合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人群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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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 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 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 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和公费医疗待遇,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 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 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 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以上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治疗,若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待遇,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约定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乘以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以上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 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8)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1)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 同对该被保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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