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见5.1)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且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5.2)、空中运动(见5.3)、攀岩(见5.4)、探险(见5.5)、摔跤、武术(见5.6)、特技表演(见5.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