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已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日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的治疗;
三、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疗养、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六、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