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产品简介
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已获得补偿或给付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主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 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诊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的治疗;
三、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疗养、美容、视力矫正、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五、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六、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