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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华安顾附加安吉星B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德华安顾人寿
一年期意外保障产品,主要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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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受伤在医院就诊治疗的,就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单次意外伤害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二、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重症监护室(见释义9)接受治疗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医
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单次意外伤害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超过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中继续计算并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多次就诊治疗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为同一次就诊治疗。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6)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7)-社会医 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见释义8)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费用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 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单次意外伤害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 为限。
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重症监护室(见释义9)接受治疗产生的费用,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已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医 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已报 销的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100% (二)被保险人未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医 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该次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 补偿、赔偿或者给付的费用)×90% 单次意外伤害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 补偿保险金额为限。超过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伤 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中继续计算并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并发症需多次就诊治疗的,无论期间是否经过保险合同周年日,都视 为同一次就诊治疗。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到医院就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见释义10)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1),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

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见释义14)的机动车(见释义15);

 

六、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分娩(含剖腹产)、猝死、接受整容手术、

医疗事故(见释义16);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见释义17)、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见释

义18)、探险活动(见释义19)、武术比赛(见释义20)、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释义21)、赛
马、赛车、车辆表演、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

 

八、战争(见释义22)、军事冲突(见释义23)、暴乱(见释义24)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十一、牙齿的治疗、修复;

 

十二、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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