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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附加团体女性生育津贴医疗保险

长生保险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分娩、治疗或终止妊娠给付生育补贴或可选孕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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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选部分为孕期津贴保险责任。投保人必须投保基本部分,并可增加投保可选部分。

 

一、基本部分: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被保险人于妊娠满12 孕周后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分娩、治疗或者终止妊娠,本公司按生育住院津贴日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十日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达到十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孕期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孕期津贴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妊娠满12 孕周2,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全额孕期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2 孕周内流产而终止妊娠,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10%孕期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妊娠满 12 孕周,本公司对其当次妊娠不再给付孕期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妊娠,则本公司给付的孕期津贴保险金总额以孕期津贴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孕期津贴保险金达到孕期津贴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孕期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育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被保险人于妊娠满12 孕周后 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分娩、治疗或者终止妊娠,本公司按生育住院津贴日额乘以 住院日数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
孕期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 按约定给付孕期津贴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妊娠满12 孕周,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全额孕期津贴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2 孕周内流产而终止妊娠,本公司将一次性给付10%孕期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妊娠满 12 孕周,本公司对其当次妊娠不再给付孕 期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育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非孕产期内的住院;

 

二、 被保险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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