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
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100 元免赔额后,按剩余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
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
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