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 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