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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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吉祥人寿
- 专属团体投保的医疗保障产品,承担因意外或观察期外疾病导致的住院津贴补助,意外导致的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助,疾病导致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三天后补助。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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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一、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 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 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 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 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八、 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