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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国华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2010)

国华人寿
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费用补偿或可选起付线以下、给付限额以上部分等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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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需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起付线、给付限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一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可选部分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8.9)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8.10)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1)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5)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6)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7)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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