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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嘉福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意外导致的住院、重症监护病房住院及住院手术,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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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一次及一次以上,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则视为同一原因住院,如果被保险人因该同一原因实际住院天数累计超过90天的,我们只按90天的标准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累计超过180天的,我们只按180天的标准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础上,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额外给付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累计超过30天的,我们只按30天的标准计算意外伤害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 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诊断 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础上,按本附加合同保 险单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标准乘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额外给付意外伤害 重症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 害,并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约定的 意外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伤害住院手术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或相关的内、外科手术;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伤残或病症;

 

被保险人碎死,或因疾病、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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