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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

瑞众人寿
短期医疗保障产品,疾病和意外住院皆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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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自续 保之日起)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同一次 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5%进行给付。

 (二)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我们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80% 进行给付。

 二、在每一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 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后(续保者自续 保之日起)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在同一次 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按以下约定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针对该次住院治疗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 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95%进行给付。 (二)若人针对该次住院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 偿,对该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80% 进行给付。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 猝死;

 

(十)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 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 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一)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二)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 (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 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三) 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 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四)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住院, 患职业病、性病住院;

 

 (十五)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摘除捐献器官;

 

 (十六) 投保前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发现而合同生效后住院治疗的疾 病。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保 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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