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以及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中、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 出,将按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支出的合理的 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给付医疗保险金。上述医疗费用必须在签 发保险单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 若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 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对此保险事故的 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将在扣除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之矫治;
(11)被保险人患有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